公司治理

董事會

董事會之召集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後至開會前之期間,可否臨時加入議案併入該次董事會?

衡酌公司法第204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公司如於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寄發後至開會前之期間,發生緊急情事,急待董事會討論,可臨時加入議案併入該次董事會討論。另公司於前揭期間內如有新增之報告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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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有關「7日前通知」之起算日期為何?

按經濟部95年7月14日經商字第09502101500號函規定「公司法第204 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所謂「七日前」,應適用民法第119條、第120條第2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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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

董事薪酬係屬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議案,是否應送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或僅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即可?

一、為健全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資報酬制度,證券交易法 下稱證交法於99 年11月24日增訂第14條之6,規範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職權係訂定及定期評估、檢討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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