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經濟部95年10月12日經商字第09502145290號函釋,公司法第204條所謂「緊急情事」,係指事出突然,又急待董事會商決之事項而言,其但書規定「有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之」,乃指有緊急情事時,得不於7日前通知召集。
Read More一、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故
Read More衡酌公司法第204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公司如於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寄發後至開會前之期間,發生緊急情事,急待董事會討論,可臨時加入議案併入該次董事會討論。另公司於前揭期間內如有新增之報告案,考
Read More按經濟部95年7月14日經商字第09502101500號函規定「公司法第204 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所謂「七日前」,應適用民法第119條、第120條第2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
Read More一、為健全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資報酬制度,證券交易法 下稱證交法於99 年11月24日增訂第14條之6,規範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職權係訂定及定期評估、檢討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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