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3項,審計委員會準用公司法對監察人之規定,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年度財務報告應經審計委員會通過,故公開發行公司需將年度財務報告送交審計委員會,若財務報告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由董事會決議者,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之發行公司,如該次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係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5條規定,監察人用印自得由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代行之。惟該案倘未經審計
Read More一、按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第2季半年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二、復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
Read More公司於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規定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時,其所申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係公司董事會及總經理依據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檢查報告、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及其他來源資訊,評估整體
Read More審計委員會為一合議制,應召開審計委員會議作成決議,且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5項已明定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成員行使職權等相關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故審計委員會相關議事規範等事項, 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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