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已明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之事項(包括: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等),而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所列事項中,除第10款關於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乙項外,其餘事項如未經審計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已明定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事項、議事規範會議召開次數、召集方式及得請相關人員提供必要資訊等 、代理出席會議及其表決方式等相關規範 。
Read More一、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即為獨立董事,如獨立董事因故解任時,其相關補選事宜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5項規定辦理。 二、為免對公司營運造成影響及考量公司財務業務運作之順暢,「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8條已明定
Read More一、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之規定,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均為獨立董事,且應由3名以上獨立董事組成,尚不得包括獨立董事以外之人員。如公司有4位獨立董事,則其審計委員會即由此4位獨立董事所組成。 二、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即為獨
Read More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3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訂定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 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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