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審計委員會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所定審計委員會成員中至少1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之定義或標準為何?

一、為有效發揮審計委員會之功能,爰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規定審計委員會中至少1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且基於彈性起見,證券交易法中對此資格之認定標準並無規範 。 二、為利公司於判斷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時,有參考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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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3人,係指審計委員會全部成員都是獨立董事,還是可包括獨立董事以外之人員?

依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之規定,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均為獨立董事,且應由3名以上獨立董事組成,尚不得包括獨立董事以外之人員。 例如:某公司有5位獨立董事,則其審計委員會即由此5位獨立董事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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