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之規定,審計委員會係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且「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故審計委員會成員之選任
Read More一、為有效發揮審計委員會之功能,爰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規定審計委員會中至少1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且基於彈性起見,證券交易法中對此資格之認定標準並無規範 。 二、為利公司於判斷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時,有參考之標準
Read More依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之規定,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均為獨立董事,且應由3名以上獨立董事組成,尚不得包括獨立董事以外之人員。 例如:某公司有5位獨立董事,則其審計委員會即由此5位獨立董事所組成。
Read More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故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 需配合於其公司章程中刪關於監察人之相關規定, 至於公司章程是否要明定審計之規定, 則
Read More依經濟部商業司95年6月21日經商一字第09502320300號函, 自96年1月1日起,公開發行公司可於董事會、監察人全面改選及設置審計委員會之當次股東會,同時配合修正或刪除公司章程中與監察人有關之規定,並依新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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