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若自願設置審計委員會, 自應依證券交易法及授權子法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之規範辦理 。
Read More一、金管會於102年12月31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1號令分階段規範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其中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20 億元以上未滿100億元者,應自106年1月1日
Read More一、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明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二、對於上開要求應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對象, 金管會係秉持循序漸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置之獨立董事亦屬公司法之董事,其報酬應依公司法第196條之規定, 於章程或依股東會決議明定之, 故對於獨立董事得酌訂與非獨立董事不同之合理報酬。 公司法第196條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
Read More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6條之規定,獨立董事於任期中如有違反獨立性規定致應予解任時,不得變更其身分為非獨立董事,且非獨立董事於任期中亦不得逕行轉任為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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