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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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被繼承人之股票遺失,繼承人是否得先行辦理繼承過戶再辦理股票掛失,抑或應先完成掛失補發程序後再辦理繼承過戶?

一、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繼承人辦理繼承過戶時,需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簽名或蓋章,以完成股票背書轉讓,如繼承人未先辦理掛失取得補發股票,則無法完成背書轉讓之作業程序;另被繼承人有可能已將股票轉讓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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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持有人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日後死亡,繼承人未能辦理繼承過戶手續,其如何出席股東會行使股東權?

參酌經濟部58年3月1日經臺(五八)商字第二五○○號令規定,股票所有人如已死亡,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該股票為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由全體繼承人檢附繼承文件,並依公司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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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在台人士因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證,是否得以依親居留證作為辦理股票繼承時之身分證明文件?

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對於大陸地區人民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應檢附之文件已有明確規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雖已取得「依親居留證」,惟仍屬大陸地區人民之範疇,故大陸地區人民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仍應依股務處理準則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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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之繼承人,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作業時, 應檢附股票、過戶申請書及規定之文件,對於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是指什麼?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所指之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門之中華民國領土,因此香港、澳門地區之居民不屬大陸地區人民,於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作業時,所檢附之證明文件應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對外國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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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名下股票之分配,係經由法院之裁判或經繼承人和解者,應持何種證明文件辦理股票繼承過戶?

對於經法院之訴訟程序取得法院裁判書或繼承人經和解而檢附和解筆錄者,該裁判書或和解筆錄之內容對各繼承人分配之股票標的、數量明確記載,並取得法院對判決或和解之確定證明文件,則繼承人可僅檢附繼承系統表、股票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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