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繼承人辦理繼承過戶時,需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簽名或蓋章,以完成股票背書轉讓,如繼承人未先辦理掛失取得補發股票,則無法完成背書轉讓之作業程序;另被繼承人有可能已將股票轉讓給他人,
Read More參酌經濟部58年3月1日經臺(五八)商字第二五○○號令規定,股票所有人如已死亡,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該股票為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由全體繼承人檢附繼承文件,並依公司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
Read More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對於大陸地區人民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應檢附之文件已有明確規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雖已取得「依親居留證」,惟仍屬大陸地區人民之範疇,故大陸地區人民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仍應依股務處理準則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
Read More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所指之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門之中華民國領土,因此香港、澳門地區之居民不屬大陸地區人民,於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作業時,所檢附之證明文件應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對外國繼
Read More對於經法院之訴訟程序取得法院裁判書或繼承人經和解而檢附和解筆錄者,該裁判書或和解筆錄之內容對各繼承人分配之股票標的、數量明確記載,並取得法院對判決或和解之確定證明文件,則繼承人可僅檢附繼承系統表、股票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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