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各算一次。 讓受行為之起算,應以讓受行為之日為準,無法證明時,以受讓人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為準;惟於同一日內出讓或受讓同一證券,其累計數量不超過一個成交單位者,得作一次計算。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法第150條暨股務處理準則第29條之規定,上市股票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1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3個月。
Read More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若恢復或取得行為能力時,可持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已加蓋舊印鑑的股票,向公司辦理印鑑卡更換手續,爾後辦理各項股務事項,不須再加簽(加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
Read More股東因更名辦理印鑑變更,並未規定須檢附戶政機關核發之印鑑證明書,以郵寄方式辦理者,應檢附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
Read More應填具變更戶名申請書,填明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並留存新印鑑或簽名式,連同新印鑑卡、持有股票、變更戶名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由本人送交公司登記,辦妥登記後,除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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