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董事、全體監察人合計應持有記名股票的法定最低成數標準,是依據公司「實收資本額」的多寡決定,計算原則如下: 二、獨立董事之持股不計入前項總額。 三、同時選任獨立董事2人以上者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監察
Read More一、為落實公司治理,鼓勵企業積極選任具有獨立性之人士擔任董事,因此同時選任獨立董事2人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成數降為80%。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證券交易法法
Read More得併入全體董事、監察人持股總額計算之範圍包括: 公司「全體」董事及「全體」監察人,所持有的記名股票;該記名股票以股東 名簿記載或送存證券集中保管證明為準,但不計入已轉讓而未過戶之股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由其代表人當選董
Read More一、公司於完成公開發行股票之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10%之股東,所持有之該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並以書面申報證交所、櫃買中心彙總公告。 二、公司內部人應於每月5日以前將「上月份」
Read More所謂股票分戶集中保管,係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特定股東或受益證券持有人,依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規定,以現股或帳簿劃撥方式提交集保公司辦理股票集中保管;如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特定股東欲提領提交之股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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