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原證期會釋示,公開發行公司因合併、減資、全面換票等情形,而以無實體方式發行新股者,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規定,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證券者,免辦理簽證,惟發行公司仍應確實將舊實體證券收回截角作廢,並依
Read More股東可將手中所持有之實體舊股票以郵寄或臨櫃方式併同加蓋印鑑之申請書交付發行公司股務單位辦理轉換作業,申請將轉換之股數由登錄專戶之「代保管明細」調整至「證券所有人明細」項下,或向股務單位申請撥轉至股東往來證券商之集保帳戶。
Read More一、公司股票雖然全面採無實體發行,而股東未領回之實體股票仍屬有價證券,為避免發生短少或滅失情事,倘公司尚有股東未領回之股票,仍應依所訂定之管理辦法及盤點計畫盤點股東未領回之實體股票,並留存紀錄。 二、另股東未領取之股票係
Read More股東應檢具留存印鑑,至公司填具放棄緩課申請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申請放棄緩課權利,公司審核無誤後,即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取消緩課註記」交易,通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取消緩課註記,並開具放棄緩課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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