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可至發行公司申請以下列任一方式辦理: 除另有規定外,上市股票可委託他人賣出其登錄股份。 以私人間直接讓受方式向公司辦理登錄股份之調整,惟上市股票之轉讓,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50條「私人間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1個
Read More質權人繳回原設定質權之實體股票並取得出質人同意轉換成無實體證明文件時,公司應印製「有價證券質權登錄明細」,並簽蓋公司章戳交予質權人收執。爾後若質權解除或實行質權時,質權人應繳回原收執之「有價證券質權登錄明細」,憑以辦理相
Read More可以。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其發行之股份。 申請股票無實體登錄之公司,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下列規定辦理: 須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簽約成為該公司之參加人。 應委任符合股務處
Read More一、少數股東及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其地位等同於發行公司本身之召集,該等有召集權人得直接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請求提供證券所有人名冊。 二、證券所有人名冊內容涉及股東財產資料,並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施行,召集權人應委任專業之股
Read More應有具備股務處理準則有關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資格條件之規定,並已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報之人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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