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務作業

公司股東會之召集,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或由監察人召集時,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編製之股票所有人名冊,究應交付予發行公司或依法有權召集股東會之人?

一、少數股東及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其地位等同於發行公司本身之召集,該等有召集權人得直接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請求提供證券所有人名冊。

二、證券所有人名冊內容涉及股東財產資料,並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施行,召集權人應委任專業之股務代理機構處理股東會召集等相關事宜,並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將證券所有人名冊提供予其等所委任之股務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