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期會92年3月11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969號函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信託關係移轉或取得該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時,應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另依經濟部87年4月
Read More轉讓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Read More轉讓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當然解任,公司應即向有關機關(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解任登記。
Read More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轉讓股票者,應於公司輸入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日起算(17時30分前輸入認定為當日起算,之後輸入為隔日起算),3日後(即輸入日起第4日)1個月內轉讓,如未於
Read More公司買回庫藏股轉讓股份予內部人,內部人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辦理持股變動申報時,其股票取得日期,以股款繳納截止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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