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監事將其持有股份交付信託是否算轉讓?若交付信託之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是否有解任問題?
依證期會92年3月11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969號函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信託關係移轉或取得該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時,應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另依經濟部87年4月16日經商87207834號函示,公司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將所持有之股份信託轉讓他人,依信託法之規定,如所有權已移轉予受託人,股份數額既有變更,自有公司法第197條當然解任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