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及申報可以不須於同一日為之,申報時並應檢附已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上之證明文件。 二、公開收購人不論係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公告時,應將公告之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公開收購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由受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規定,免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 公開收購
Read More一、原則上不需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得進行公開收購。為提高公開收購效率,並兼顧收購案事前保密之需要,91年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已將公開收購制度由「核准制」改為「申報制」,公開收購人於公告並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Read More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第3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未於收購期間完成預定收購數量或經金管會核准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者,除有正當理由並經金管會核准者外,公開收購人於1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收購公司進行公開收購。 二、上開所指「正當理
Read More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人進行公開收購後,除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金管會核准者外,不得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 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公開收購後,發生財務、業務狀況之重大變化,經公開收購人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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