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屬事後報備之範疇,無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先向金管會提出申報生效。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5項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如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自私募交換公司債交付日起滿3年後始得行使交換權;交換標的如為上市股票,私募交換公司債持有人向私募公司申請交換時,私募公司應檢附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員工認股權憑證,如已將轉換或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合理性及訂定方式載明於股東會召集事由者,其轉換、認股價格不受公司法第140條(股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私募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仍須受公司法第247條(公司債總額之限制)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 公司法第247條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私募普通公司債(含有擔保及無擔保普通公司債),其私募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400%,不受公司法第247條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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