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3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自申報並公告之日起至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止,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其他任何場所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又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
Read More查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於84年9月5日訂定發布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91年8月12日修正,移列第7條第2項並酌修文字)規定:「對同一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競爭公開收購者,應於原公開收購期間屆
Read More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對同一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競爭公開收購者,應於原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五個營業日以前向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公開收購之申報並公告。
Read More股份交換後,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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