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轉換為要式行為,依企業併購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股份轉換應作成股份轉換契約(受讓股份之公司為既存公司)或股份轉換決議(受讓股份之公司為新設公司),且轉換契約或轉換決議,必須載明法定事項;至於股份交換, 公司法
Read More答案是不可以。讓與股份之公司所讓與之股份如達已發行股份百分之百,此係屬「股份轉換」而非「股份交換」。
Read More答案是不需要。依公司法第156條之3規定,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 267條第1項至第3項之限制。易言之,無需保留一定成數給員工及原股東
Read More股份轉換,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讓與股份之公司及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均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雙方股東會2/3+1/2);至於股份交換,依公司法第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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