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辦理私募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應募人相關資訊公告,及參與應募之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取得有價證券之相關資訊公
Read More一、依私募有價證券之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5項股款或公司債價款繳納完成日起15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相關訊息 ,應處為行為之負責人新臺幣 24 萬元以上 240萬元以下之罰鍰。 二 、金管會除依規定處罰鍰外
Read More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5項及金管會99年9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878號令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申報之相關訊息如下: 1.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屬事後報備之範疇,無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先向金管會提出申報生效。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5項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如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自私募交換公司債交付日起滿3年後始得行使交換權;交換標的如為上市股票,私募交換公司債持有人向私募公司申請交換時,私募公司應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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