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4條之1第5項規定,審議委員出席方式準用「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故審議委員均應出席會議參與討論(得以視訊方式進行),不得授權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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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More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4條之1第1項及第6項規定,被收購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依同辦法第9條第6項或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第2項規定申報及公告或重行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及其
Read More公開收購申報事項經金管會依法命令變更,公開收購人將重行檢送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說明書及相關書件予被收購公司。若被收購公司擬變更相關查證情形及對其公司股東之建議者,應於15日內就本次收購重行申報及公告對其公司股東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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