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配發增資股票時,股票所有人未及時於停止過戶前辦理過戶,而僅憑同意書轉讓其股利、增資股票,或由其證明確實為該股利、增資股票之權利人者,應自停止過戶5日內為之,逾期由股票所有人洽前手自行協調辦理。
Read More投資人可至股務單位,提示股票及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補辦過戶手續後,要求權值返還;股務單位於審核後,得逕自證券集中保管專戶轉出該股利或增資股票給付之。
Read More為使市場得以知悉停止過戶訊息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得以配合提供證券所有人名冊,故公司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
Read More一、公司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前30日內,或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停止辦理股票過戶。 二、依公司法第165條第4項規定「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是以如公司股東常會日期為3
Read More股東或股票合法持有人於境外遺失股票,仍應依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之規定,向國內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據以向公司辦理股票掛失作業。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