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則上不需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得進行公開收購。為提高公開收購效率,並兼顧收購案事前保密之需要,91年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已將公開收購制度由「核准制」改為「申報制」,公開收購人於公告並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Read More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第3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未於收購期間完成預定收購數量或經金管會核准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者,除有正當理由並經金管會核准者外,公開收購人於1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收購公司進行公開收購。 二、上開所指「正當理
Read More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人進行公開收購後,除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金管會核准者外,不得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 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公開收購後,發生財務、業務狀況之重大變化,經公開收購人提出證明
Read More一、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1條規定,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若有與被收購公司之內部人、關係人或特定股東,在申報公開收購前2年內就該次公開收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者(例如:參與應賣之契約、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董
Read More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7條之1第2項規定,公開收購人不得變更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載之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方法或地點。但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情事,不在此限。 二、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情事之發生與消滅,由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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