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公開收購申報書件須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公開收購如須經金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者(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應併同出具法律意見。 二、公開
Read More一、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4 條規定,公開收購說明書應依金管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嗣後若公開收購說明書內容有修正,應立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提供修正資訊,包括修正前後對照表及修正後公開
Read More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公開收購人應公告事項如下: 公開收購日前應公告事項,併同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說明書、法律意見書及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證明等相關書件一併公告;經金管會命令重行
Read More一、公告及申報可以不須於同一日為之,申報時並應檢附已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上之證明文件。 二、公開收購人不論係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公告時,應將公告之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公開收購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由受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規定,免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 公開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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