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公開收購期間不得少於20日,多於50日。惟若有競爭公開收購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50日。
Read More一、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及第22條第1項規定所稱「2日內」係指日曆日。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所定「事實
Read More證券交易法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僅明訂公開收購依法應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至於申報並公告後係隔日即得進行公開收購或須於公告後幾日後始得進行公開收購,可由公開收購人自行決定。
Read More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38款規定,上開重大訊息應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
Read More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以現金為收購對價者,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包括下列之一: 由金融機構出具,指定受委任機構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且授權受委任機構為支付本次收購對價得逕行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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