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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第21條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於「金管會停止收購核准函到達之日起2日內」公告,以及第22條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2日內」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各該條文所稱「2日內」係指營業日或日曆日?各該條文所定期間係自何日起算?各該條文所定期間之末日如遇星期日、國定假日、星期六、勞動節或軍人節,能否順延?

一、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及第22條第1項規定所稱「2日內」係指日曆日。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所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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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人為上市(櫃)公司時,其經董事會決議進行公開收購案件,應於何時公告此項重大資訊?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38款規定,上開重大訊息應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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