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申報事項經金管會依法命令變更,公開收購人將重行檢送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說明書及相關書件予被收購公司。若被收購公司擬變更相關查證情形及對其公司股東之建議者,應於15日內就本次收購重行申報及公告對其公司股東之建議
Read More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依同辦法第9條第6項或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第2項規定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及相關書件後15日內
Read More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公開收購條件未成就,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次一營業日,將應賣人交存之有價證券退還原應賣人。 二、考量受委任機構除與公開收購人間有委
Read More參考實務作業需要,並避免影響應賣人權利,該期限以不超過收購截止日後5個營業日為宜;惟若公開收購人部分收購資金需由國外匯入者,則其支付收購對價期限以不超過收購截止日後7個營業日為宜;另公開收購如係以公開收購人增資發行之新股
Read More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第8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及公告之內容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者,金管會為保護公益之必要,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第2項規定得命令公開收購人變更公開收購申報事項,並重行申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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