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2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下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 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違反
Read More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3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自申報並公告之日起至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止,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其他任何場所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又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
Read More查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於84年9月5日訂定發布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91年8月12日修正,移列第7條第2項並酌修文字)規定:「對同一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競爭公開收購者,應於原公開收購期間屆
Read More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對同一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競爭公開收購者,應於原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五個營業日以前向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公開收購之申報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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