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明定,不適用強制公開收購制度情形如下: 與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條關係人間進行股份轉讓。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取得股份。
Read More一、按投資人已取得標的公司超過10%之股份,嗣有意經由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方式再買進標的公司股份時,如未有「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股份者」之情形,自不受證券交易
Read More公開收購專指在交易市場外收購老股的一種制度,認購新股之行為與公開收購無關,故無強制公開收購之適用問題。
Read More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範強制公開收購制度中,所稱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係指預定取得人間因共同之目的(例如控制、投資),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
Read More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股份者,除有符合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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