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開收購人如擬以法令規範僑外資、陸資禁止或限制投資特定產業之有價證券作為公開收購對價時,宜審慎檢視法令限制並評估以該有價證券作為公開收購對價之妥適性。 二、公開收購人如以禁止投資特定產業之有價證券作為公開收購對價,應
Read More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公開收購人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外國公司者,得以其他財產作為公開收購對價。另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
Read More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第2款規定,外國有價證券得為公開收購對價。 二、以已發行在外之外國有價證券作為公開收購對價者,其範圍以下列各項為限: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
Read More一、公開收購人為公開發行公司者,得以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進行公開收購,其辦理程序如下: 先經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公開收購及募集發行股票或公司債案; 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公開收購案件,俟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並達最低預定收購數量
Read More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開收購以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者,包括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國內有價證券;若公開收購人為公開發行公司者,其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亦得為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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