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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情事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應事先訂定之轉讓辦法,內容應包括哪些項目﹖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情事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應事先訂定轉讓辦法,其應載明之事項,規定於「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第2項,惟金管會於審查已申報之案件中,發現部分公司所定之轉讓辦法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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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情事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應事先訂定之轉讓辦法,是否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又,是否須於每次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時,逐次分別訂定

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所須訂定之轉讓辦法,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該轉讓辦法可配合於每次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時,逐次分別訂定;或若公司在決議買回股份前,已訂有轉讓辦法者,在該轉讓辦法所訂轉讓期間內,擬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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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買回股份限委託兩家以下證券經紀商為之,其意義係指每日買回限委任兩家以下證券經紀商,不同日得委任不同證券經紀商?抑或同一次申報期間內之買回均應委任相同兩家以下證券商?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7條規定公司買回股份應委任兩家以下證券經紀商辦理,同一次執行期間內之買回應委任相同兩家以下證券商買回(總、分公司亦僅能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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