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情事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應事先訂定轉讓辦法,其應載明之事項,規定於「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第2項,惟金管會於審查已申報之案件中,發現部分公司所定之轉讓辦法受讓人
Read More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所須訂定之轉讓辦法,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該轉讓辦法可配合於每次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時,逐次分別訂定;或若公司在決議買回股份前,已訂有轉讓辦法者,在該轉讓辦法所訂轉讓期間內,擬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時,
Read More「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7條規定公司買回股份應委任兩家以下證券經紀商辦理,同一次執行期間內之買回應委任相同兩家以下證券商買回(總、分公司亦僅能擇一)。
Read More證券商申報買回本公司股份時,須委任其他兩家以下證券經紀商辦理,不得利用所屬自營部門或經紀部門買回自己股份。
Read More一、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公司對於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次按同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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