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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藏股

在「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公布前已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或可轉換特別股,現在能否以買回庫藏股方式作為轉換時所需之股票來源?

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1條之規定,公司買回股份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者,應於轉換或認股辦法中明定,惟在辦法發布前已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或可轉換特別股,於轉換辦法未明定以發行新股或以已發行股份作為轉換時之股票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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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藏股

公司基於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所定「轉讓股份予員工」之目的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依108年4月17日公布修正之同條第4項規定,轉讓期限已由3年延長為5年,則在修正生效前基於上開目的所買回股份之轉讓期限是否得適用修正生效後之規定?如得適用,是否應修正轉讓辦法?

一、按89年7月19日公布增訂之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4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基於「轉讓股份予員工」或「作為股權轉換之用」之目的買回自己之股份,其轉讓及轉換期限均為自買回之日起最長3年。嗣為因應上市上櫃公司激勵員工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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