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規定,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應檢附「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聲明書內容應經董事會決議後,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僅須以董事會名義用印即可)。
Read More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依金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如遇董事會休會時,可依據公司法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2項規定,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計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故公司於計算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及收買股份總金額時,
Read More一、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8條規定之買回股份總金額及會計項目均為公司財務報告中業主權益項下相關項目之金額計算而得,且同條第3項規定,公司得買回股份之金額,其計算以董事會決議前最近期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或核
Read More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8條之規定,公司計算買回其股份之總金額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以及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予減除,公司七、八月間如有盈餘轉增資或提撥特別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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