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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藏股

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所需檢附之「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是否須經每位董事簽章﹖或僅須以董事會名義用印即可﹖

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規定,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應檢附「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聲明書內容應經董事會決議後,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僅須以董事會名義用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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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申報買回本公司股份時,於計算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及收買股份總金額時,是否應將本次預定買回股份部分加計前次買回但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部分?

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2項規定,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計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故公司於計算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及收買股份總金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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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採用IFRSs後企業期中僅編製合併財務報告,而無個體財務報告,則計算公司得買回股份之金額時,其計算可否以最近期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核閱之期中合併財務報告為準?又公司申報時所檢附之董事會出具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及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中所需之財務比率,其計算可否以最近期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核閱之期中合併財務報告為準?

一、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8條規定之買回股份總金額及會計項目均為公司財務報告中業主權益項下相關項目之金額計算而得,且同條第3項規定,公司得買回股份之金額,其計算以董事會決議前最近期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或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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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七、八月間如有盈餘轉增資或提撥特別盈餘公積之情況,公司計算買回股份上限或總金額上限究係以半年度財務報告之資料為計算基礎,抑或以截至申報買回公司股份當日之公司帳列金額為準﹖

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8條之規定,公司計算買回其股份之總金額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以及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予減除,公司七、八月間如有盈餘轉增資或提撥特別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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