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年1月3日(89)台財證(一)字第100116號公告規定,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虛盈實虧,上市、上櫃公司嗣後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Read More為求適用上之明確,「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8條第1項已規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之計算方式,並不必減除子公司已持有母公司之股份。公司申報時應依申報表所列「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公式逐一填報計算。
Read More一、依經濟部91年3月1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函釋,公司法第241條「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共計有10項,其中包括庫藏股票交易溢價。 二、至於第一上市(櫃)公司應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Read More倘公司擬於未來2個月內為不同目的買回股份,可合併申報,惟應分別訂定買回期間,不得重疊。 例如:公司在同一次董事會中決議自申報日起2個月內為兩種以上不同目的買回股份,第一案為轉讓股份予員工買回公司股份3,000仟股,買回期
Read More一、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2項規定之公司買回股份數量比例限制,須以當次申報買回之數量加計公司已持有(即歷次買回尚未轉讓、轉換或註銷)之股份數量計算。 二、上市(櫃)公司於未上市(櫃)前依公司法曾買回本公司股份而未於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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