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訂定「預定買回數量」時,應考量之因素包括: 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2項規定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當次預定買回數量加計
Read More「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應請經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出具或請證券承銷商以證券商名義出具意見。
Read More關於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其評估內容應包括買回股份對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項目之影響或變動情況,據以出具評估意見,以釋明買回股份價
Read More公司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7條之規定,在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範圍作為「委託」價格下單,實際成交價格因行情波動,低於區間價格下限,並未違反規定。
Read More按公司執行買回股份應遵照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內容辦理,故當股價高於或低於經公司董事會決議之買回區間價格,公司應即停止買回公司股份;惟經公司重新評估後,如認為在原預定買回期間仍有買回公司股份之必要者,公司得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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