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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訂定「預定買回數量」時應考量哪些因素?

公司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訂定「預定買回數量」時,應考量之因素包括: 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2項規定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當次預定買回數量加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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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有無限制會計師之資格?證券承銷商能否以承銷部門名義出具評估意見?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應請經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出具或請證券承銷商以證券商名義出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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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時,如遇股價高於或低於所定之買回區間價格時,公司得否買回股份?

按公司執行買回股份應遵照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內容辦理,故當股價高於或低於經公司董事會決議之買回區間價格,公司應即停止買回公司股份;惟經公司重新評估後,如認為在原預定買回期間仍有買回公司股份之必要者,公司得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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