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包括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可轉換公司債、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或減少(包括進行分割、現金退還股款或其他
Read More庫藏股票制度對於企業人才之延攬、認股憑證等金融商品之發行及證券市場之安定,有其積極之功能與效用,惟外界擔心可能會引起公司內部人藉機操縱股價、內線交易之弊端。為防範上述弊端,金管會目前在法規規定及查核作業上採取相關措施如下
Read More按金融控股公司如未支付相當對價即註銷金融機構所持有之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應視為金融機構辦理減資,金融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應同時辦理減資,並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第32 號「金融工具:表達」第33 段之規定辦理。
Read More關於公司買回股份依規定轉讓或註銷股份後,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可否彌補虧損或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經股東會決議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
Read More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性質,與金管會89年1月3日(89)台財證(一)第100116號函為督促公司健全股利政策之性質不同,依金管會89年11月22日(89)台財證(一)第05044號函說明尚無須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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