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6項之規定,公司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其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在公司買回股份
Read More一、據金管會90年12月17日(90)台財證(三)字第006507號函釋: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6項規定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其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
Read More一、公司申報買回股份即已完成資訊公開,在執行期間內,原買回目的因故不執行時,公司應於執行期間結束後,依規定申報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並於股東會時報告未執行原因。 二、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第2項:公司於申
Read More一、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5項規定,公司買回之股份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故上市上櫃公司辦理有償或無償增資配股時,應按實際已發行股份總數扣減上市上櫃公司依本條第1項規定買回而尚未轉讓之股份,為實際參與股利分派或認
Read More因我國辦理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時,係按股份面額10元(而非依市價)沖銷盈餘或資本公積,故公司為轉讓所買回之本公司股份予員工,而於轉讓辦法中明定,嗣後如辦理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致已發行之普通股份增加,得調整每股轉讓價格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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