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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藏股

公司申報買回股份後,在執行期間內能否經董事會決議變更買回目的?已持有之庫藏股票能否再經董事會決議變更買回目的?

一、公司申報買回股份即已完成資訊公開,在執行期間內,原買回目的因故不執行時,公司應於執行期間結束後,依規定申報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並於股東會時報告未執行原因。 二、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第2項:公司於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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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分配現金股利或辦理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或現金增資,嗣後如欲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原持有之庫藏股轉讓、轉換者,在配息、配股或計算除息、除權參考價方面有何不同?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5項規定,公司買回之股份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故上市上櫃公司辦理有償或無償增資配股時,應按實際已發行股份總數扣減上市上櫃公司依本條第1項規定買回而尚未轉讓之股份,為實際參與股利分派或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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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買回後公司如有辦理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者,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之轉讓價格如依公司所定轉讓辦法規定,隨著已發行之普通股份增加比率而調降,是否可能影響公司之股東權益?

因我國辦理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時,係按股份面額10元(而非依市價)沖銷盈餘或資本公積,故公司為轉讓所買回之本公司股份予員工,而於轉讓辦法中明定,嗣後如辦理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致已發行之普通股份增加,得調整每股轉讓價格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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