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4項規定,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而買回股份者,應於買回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另為轉讓予員工及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而買回之股份,應於買回之日起5年內將其轉讓(換)予符合該目的所訂條件
Read More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9條第1項第16款、第5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或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於發行及轉換辦法中訂定履行轉換義務(履約方式)應以發行新股或交付已發行股份,擇一為之。
Read More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得經董事會決議,買回公司「股份」。故公司得買回之股份,只限於普通股及特別股,尚不包括換股權利證書及轉換公司債。
Read More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規定,須於轉讓辦法中載明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但其價格不得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或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Read More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規定,轉讓辦法應載明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其價格不得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或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之規定,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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