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選任獨立董事,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辦理,故獨立董事人數及採提名制度應載明於章程。次按獨立董事允屬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屬於公開發行公司始有適用,俟公開發行後始得依章程選任獨立董事,
Read More按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不得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董事及監察人等,其中所稱「關係企業」應依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之規定認定。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二年無違反獨立性之情事,起算時點以股東會選任日為評估基礎。
Read More一、為擴大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參與之基礎並減輕公司尋覓獨立董事人才之困難,金管會已於103年4月1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030005881號令規定,如為依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修正前不宜上櫃認定標準第8點規定擔任公司
Read More為有效達成獨立董事之效能及獨立性之要求, 已於「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訂定關於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規範, 除為公司之母公司或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外,若屬同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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