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經濟部95年2月8日經商字第09502011990號函,公司董事任期如尚未屆滿而於章程原訂董事名額內增訂獨立董事名額或修訂公司章程增加獨立董事名額者,應載明係配合證券交易法第183條規定辦理,公司得僅就獨立董事名額部分
Read More關於獨立董事之應設置名額與提名方式是否應載明於公司章程?非獨立董事與獨立董事之選舉方式應否皆改為提名制?若公司獨立董事採用提名制,其提名方式是否應比照公司法第192條之1之規定,或得另行訂定其他標準?
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且參照經濟部95年2月8日經商字第09502011990號函,並應與設置獨立董事之名額一併載明於公司章程,其提名方式應 依「
Read More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自願設置之獨立董事因故解任, 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5項規定辦理補選事宜。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於章程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應於章程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載明: (一)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二)獨立董事名額X人。 (三)獨立董事名額X人至X人。 又
Read More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自願設置獨立董事者 ,除無需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14條之2第1項但書「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 1/5。」之規定外,餘仍應受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授權子法關於獨立董事之規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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