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是以,對於依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選任獨立董事,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辦理,故獨立董事人數及採提名制度應載明於章程。按獨立董事允屬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屬於公開發行公司始有適用,未公開發行公司
Read More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81條之2及金管會102年12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 號令規定,經主管機關依規定要求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 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開始適用 。 二、由於獨立董事之選舉應採
Read More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及金管會102年12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號令規定,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保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及非屬金融業之所有上
Read More考量依企業併購法第31條規定進行股份轉換而上市(櫃)之新設公司,因於股份轉讓日即上市(櫃),於設立當時確實無法符合「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下稱獨董辦法)有關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制之規定,故宜給予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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