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中心對於申請公司以科技事業申請上櫃,係依據上櫃審查準則規定審查。惟以科技事業申請上櫃者,上櫃後若有櫃買中心業務規則第12條所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個別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
Read More目前櫃買中心對於申請上櫃公司銷貨集中情形並無限制條件,惟申請公司需於公開說明書確實揭露銷貨集中之原因、所面臨之風險以及具體改善措施,並洽請推薦證券商評估表示意見。
Read More經本中心同意在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其開始買賣期日應訂於自公司接到核准通知日起三個月內,逾期未開始買賣者,該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失其效力,但有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櫃買中心同意後,得再延長三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Read More股票正式申請上櫃之案件,依櫃買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之規定,於收文次週起之六週內提報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但櫃買中心基於審查之需要,得簽報總經理核准後展延之。
Read More上櫃案件之查核結果,僅在顯示申請公司某一時段之財務、業務狀況,重在申請公司之財務、業務訊息是否充分公開,故未能反映申請公司全盤或日後之現象,亦不作保證其品質或取代推薦證券商、簽證會計師及律師之功能及地位。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