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轉換,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5款規定,讓與股份公司之股東及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股東,於決議股份轉換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放棄表決權者,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Read More股份轉換為要式行為,依企業併購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股份轉換應作成股份轉換契約(受讓股份之公司為既存公司)或股份轉換決議(受讓股份之公司為新設公司),且轉換契約或轉換決議,必須載明法定事項;至於股份交換, 公司法
Read More答案是不可以。讓與股份之公司所讓與之股份如達已發行股份百分之百,此係屬「股份轉換」而非「股份交換」。
Read More答案是不需要。依公司法第156條之3規定,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 267條第1項至第3項之限制。易言之,無需保留一定成數給員工及原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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