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轉換,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讓與股份之公司及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均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雙方股東會2/3+1/2);至於股份交換,依公司法第156
Read More依公司法第156條之3規定「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至於他公司股份是否應與公司業務有關,公司法無限制規定。
Read More依公司法第156條之3規定「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至於發行新股是否須占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一定百分比,公司法無限制規定。
Read More股份轉讓時受讓股份之公司可以是既存公司,亦可以是新設公司。讓與股份應達已發行股份100%。 股份交換則受讓股份之公司限於既存公司(公司設定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 讓與股份未達已發行股份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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