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董事會屬公司法第204條所規定「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者,內部稽核主管列席報告與否,得由公司董事會依需要自行斟酌。至其餘定期董事會,內部稽核主管應依規定列席董事會報告。 二、 按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1項規
Read More一、公司法第205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另「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
Read More一、依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故緊急情事召集之董事會亦應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二、按「公開發行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
Read More按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1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即如非屬緊急情事召集之董事會者,屬定期性董事會。
Read More依經濟部95年10月12日經商字第09502145290號函釋,公司法第204條所謂「緊急情事」,係指事出突然,又急待董事會商決之事項而言,其但書規定「有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之」,乃指有緊急情事時,得不於7日前通知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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