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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獨立性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其計算方式為何?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二、釋例如下:假設公司共有7席董事,其中有3席董事(甲、乙、丙)之間,具有配偶、二親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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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獨立性

公開發行公司法人股東合併,致存續之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 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得否自該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始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

為落實公司治理之精神,公開發行公司由不同法人股東分別指派代表人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因法人股東合併,致存續之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仍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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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人股東並非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當選或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時,是否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關於法人股東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監察人規範之問題?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是以,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如非依公司法第27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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