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8條第3項及第11條第3項規定,公司不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者,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免予訂定資金貸與他人或背書保證之作業程序。嗣後如欲辦理者,仍應依處理準則之相關規定辦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者,該母公司應命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訂定相關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該母公司並應將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及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納入其
Read More一、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0條及第13條規定,子公司應訂定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8條及第11條規定程序,應提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符合
Read More一、公開發行公司所訂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之作業程序,不論其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之對象為何,皆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6款及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訂定其詳細審查程序。 二、另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
Read More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4條、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或辦理背書保證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處理準則及公司所訂各該作業規定並依「詳細審查程序」之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已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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