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事獨立性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對於董事間、監察人間、董事及監察人間應超過一定比例或人數,不得具有一定親屬之關係,其規範對象是否及於法人之代表人?

公司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且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之立法意旨在於強化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是以,其規範對象之範疇除包括自然人董事、監察人外,亦涵括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