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經金管會同意股票不繼續公開發行者,其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私募之有價證券,是否仍受同法第43條之8規定之限制?
公開發行公司經金管會同意股票不繼續公開發行者,其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私募之有價證券,仍須繼續受同法第43條之8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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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經金管會同意股票不繼續公開發行者,其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私募之有價證券,仍須繼續受同法第43條之8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