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經金管會同意股票不繼續公開發行者,其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私募之有價證券,仍須繼續受同法第43條之8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交付未滿3年之私募有價證券,其應募人或購買人得依信託法規定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信託移轉,但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私募有價證券時,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辦理。 另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
Read More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或購買人因受業務事件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命其撤回投資者,得再行轉讓該私募有價證券;但因前開轉讓行為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
Read More一、倘外國公司依當地國法規進行分割,且同時符合金管會100 年5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10138號令釋第2點各款規定時,得參照適用前揭令釋規定,將其原取得之臺灣公司私募有價證券移轉予其新設持股百分之百外國子公司。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得將原取得私募之有價證券移轉予其依企業併購法分割新設持股100%之子公司,並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分割新設子公司之主要營運業務與該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公司之主要營運業務具有關聯性,且該私募有價證券為分割新設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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