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私募之流通轉讓

私募有價證券

公開發行公司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所涉及之私募有價證券所有權移轉之疑義如何規範?

公開發行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與曾辦理私募股票之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而受讓他公司私募股份者,該等私募股份由他公司原股東移轉至受讓股份之公開發行公司,係屬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6款規定之範疇。此外,公開發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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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有價證券

公開發行公司與他公司合併並為存續公司,且消滅公司曾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原私募之有價證券是否仍為私募有價證券?

公開發行公司與他公司合併並為存續公司,且消滅公司曾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原私募之有價證券(含股票、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等)因合併換發為存續公司之有價證券,仍為私募有價 證券,其轉讓及申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應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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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有價證券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2款「自交付日起第3年內」及第3款「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3年」,所稱 「交付日」為何?

交付日係指私募有價證券之發放日或劃撥日,如同次私募(含分次私募之各次)有1個以上之交付日,則以初次交付應募人之日為交付日;公司於價款繳納完成15日內公告申報私募有價證券相關資料內容時,如尚未能確定私募有價證券之發放或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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