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屬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6款規定之範疇。 二、因上開行為所取得之私募有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 金管會96年7月6日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與曾辦理私募股票之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而受讓他公司私募股份者,該等私募股份由他公司原股東移轉至受讓股份之公開發行公司,係屬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6款規定之範疇。此外,公開發行公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與他公司合併並為存續公司,且消滅公司曾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原私募之有價證券(含股票、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等)因合併換發為存續公司之有價證券,仍為私募有價 證券,其轉讓及申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應依證
Read More交付日係指私募有價證券之發放日或劃撥日,如同次私募(含分次私募之各次)有1個以上之交付日,則以初次交付應募人之日為交付日;公司於價款繳納完成15日內公告申報私募有價證券相關資料內容時,如尚未能確定私募有價證券之發放或劃撥
Read More證券交易法第150條係規範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上市公司私募之有價證券尚非上市之有價證券,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50條之規定。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1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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