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有價證券應記載事項如下: 私募有價證券應以明顯文字記載轉讓之限制,並於交付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俾購買私募有價證券之應募人及購買人明瞭私募有價證券轉售之限制。 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如採印製實體有價證
Read More設定質權之私募有價證券,其所有權得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6款規定,因質權人取得所有權或自行拍賣等方式行使質權而移轉,惟質權人行使質權應依以下規定辦理,且因質權設定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同法第43條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者,其受讓人不受同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之限制,且受讓人嗣後再行賣出亦不受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原財政部證期會91
Read More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4款所稱「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係指繼承、贈與及強制執行等基於法律規定效力而取得或喪失所有權者;因繼承、贈與及強制執行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
Read More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2款所稱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交易數量之限制,指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該私募有價證券為普通股者,本次擬轉讓之私募普通股數量加計其最近3個月內私募普通股轉讓之數量,不得超過下列數量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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