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4款所稱「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所指為何?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4款所稱「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係指繼承、贈與及強制執行等基於法律規定效力而取得或喪失所有權者;因繼承、贈與及強制執行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原財政部證期會91年12月3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60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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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4款所稱「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係指繼承、贈與及強制執行等基於法律規定效力而取得或喪失所有權者;因繼承、贈與及強制執行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原財政部證期會91年12月3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6007號函